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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药品购销廉政合约 规范药品营销行为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120580.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8 02:06:06
签订药品购销廉政合约 规范药品营销行为 简介:
    
签订药品购销廉政合约 规范药品营销行为 :

        根据中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中8项行业纪律要求,为更好地维护供销双方的信誉,为今后双方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更好地合作,我院于近日将与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南京市建邺医院药品购销廉政合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国家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签发的[2002]232号文件中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派营销人员到医疗机构直接向医生和药房调剂人员推销药品”的规定,如在我院使用的各药品中,同类品种出现非正常量使用时,我院将更换其他品种代替或更换购买渠道;如果签约单位和营销人员有送回扣、促销等不正当行为,应承担法律、经济及其他一切责任,医院将以该药品总金额的100%作为医院信誉赔偿金,并停用该药品或终止业务往来。
    2、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营销人员不得去医院领导及药品采购人员家中或其他场合洽谈业务;不得无故进入临床科室与临床医生发生直接接触;药品经营一律由药剂科集中管理,不得将药品直接委托临床医生进行销售。
    3、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主动向我院提供正规合法的证照及相关资料,交药剂科留存备查。
    4、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给我院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药品质量标准,发现药品质量不符规定者,将立即停用该药,扣发该药货款。
    5、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医院采购员所报之采购计划的品名、规格、厂家、数量送货,不得擅自更改或多送少送,所有药品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送到,并且货到票到,否则仓库有权拒收。
    6、因我院是中小型医院,宗旨是“以病人为中心”,所以对某些病人的特殊用药而我院又无备货时,也应尽力满足,望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对急救或急需药品能及时送货,做到当日送达。
    7、如遇有缺货,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当天与药剂科联系告之。
    8、医院仓库购药后如因破损、滞销等原因引起的退货,我院在规定的时间内请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派人来清点核对并开退票。
    9、医院在药品营销中不得采用暗扣和账外账等方式截留和挪用不正当费用;医院药品采购及管理人员不得在工作办公地点以外或家中洽谈业务;在购销中,双方严格遵照招标价或经物价部门认可的报价单执行,发现双方价格有出入时,望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能提供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的报价单,并能主动为我院提供价格查询。
    10、要求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我院药品购销活动,对药剂和医务及管理等有关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钱物等违纪违法行为积极举报,我院将按有关法规及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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