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
(1)参保人员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职工85%,退休人员90%。“老工人”95%。
为进一步发挥一级医院的作用,鼓励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就医,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即:起付标准由原第一次住院900元调整为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由原来300元调整为270元;支付标准由原职工85%,退休人员90%,“老工人”95%,分别调整为职工90%,退休人员95%,“老工人”97%。
(2)参保人员患肺结核(活动期)、急性肝炎、慢性重症肝炎 、急性流行性出血热、伤寒、斑疹伤寒、流行性脑脊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在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综合医院专科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老工人”98%。
(3)参保人员医疗用血费用,“全血”统筹基金支付60%,“成份血”统筹基金支付70%。凡已无偿献血的病人,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出院后由本人或家人持有效证件到发证(无偿献血证)部门按献血条例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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