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互闹”呼唤第三者调处医疗纠纷 :
当这些处于第三方的调解机构通过实践,使医患双方都相信其公正性之后,它就能得到双方的信任,“医患互闹”的现象就会少下去。相反,那些由医院自己聘请有关部门建立的调解组织,其公正性显然受到患者的质疑,其可能发挥的作用自然有限得很。
患者到医院去拉横幅讨说法已经见怪不怪,但院方也派人到患者单位去吵闹的“医患互闹”的例子却是新鲜事。11月7日上午,藤先生称因为位于莞城区的“康宁医疗门诊”对其诊疗时出现误诊,所以他与几名同事到该门诊拉横幅抗议,而该门诊也派人到他所在的公司去吵闹。最后,双方以协商方式达成和解 如果说患者一方到医院“闹事”称为“医闹”的话,这种医院派人到患者一方“闹事”的现象,大概可以叫做为“患闹”。
“医闹”已经够让人头疼的了。其结果,扰乱医疗秩序,恶化医患关系,损害的还是双方的利益,可谓两败俱伤。谁知道,我们对治理“医闹”还没有开出有效的药方,现在又来了一个“患闹”——你闹我也闹,大家闹完了了事。这样一来,解决问题既不需要法律,也不需要相关机构,就是比谁野蛮,比谁力大,比谁会闹事?这与我们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岂不是背道而驰?“医患互闹”再也不能闹下去了。
要治病,先得查病根。“医闹”为什么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医患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患纠纷的处理主要有这样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种办法成本太大,前两种办法都涉及到一个问题,患者可能不相信医院和有关部门会公正处理,于是想通过闹的办法,迫使医疗部门让步。“医闹”就是一个得到患者信任的代言人。而医院为什么也采取闹的办法?他们也感到为自己伸张权利程序复杂,成本过大,于是只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了。
这就告诉我们,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必须有一个能代表患者、为患者所信任的“人”,但仅仅如此又是不够的,这个“人”同时必须得到医院一方的信任。“医闹”肯定不能得到医疗机构的信任。想要使医患双方都信任,这只能是具有独立身份的第三者。
在这方面,全国许多地方已经进行了探索。
第一,医患纠纷调处的身份必须是第三者。全国第一家山西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山西省科协主管下、省心理卫生协会领导下的社团组织,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人民调解群众性的特征。而且其经验就是“与卫生行政部门无隶属关系,从体制上保证了其公正性,增加了全社会对调解机构的信任度”。
第二,在经费的来源上保持第三者的身份。江苏无锡市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政府设立,为体现其公正性,其经费运作由医疗责任险费率保障和政府适当资助。
当这些处于第三方的调解机构通过实践,使医患双方都相信其公正性之后,它就能得到双方的信任,“医患互闹”的现象就会少下去。相反,那些由医院自己聘请有关部门建立的调解组织,其公正性显然受到患者的质疑,其可能发挥的作用自然有限得很。
患者到医院去拉横幅讨说法已经见怪不怪,但院方也派人到患者单位去吵闹的“医患互闹”的例子却是新鲜事。11月7日上午,藤先生称因为位于莞城区的“康宁医疗门诊”对其诊疗时出现误诊,所以他与几名同事到该门诊拉横幅抗议,而该门诊也派人到他所在的公司去吵闹。最后,双方以协商方式达成和解 如果说患者一方到医院“闹事”称为“医闹”的话,这种医院派人到患者一方“闹事”的现象,大概可以叫做为“患闹”。
“医闹”已经够让人头疼的了。其结果,扰乱医疗秩序,恶化医患关系,损害的还是双方的利益,可谓两败俱伤。谁知道,我们对治理“医闹”还没有开出有效的药方,现在又来了一个“患闹”——你闹我也闹,大家闹完了了事。这样一来,解决问题既不需要法律,也不需要相关机构,就是比谁野蛮,比谁力大,比谁会闹事?这与我们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岂不是背道而驰?“医患互闹”再也不能闹下去了。
要治病,先得查病根。“医闹”为什么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医患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患纠纷的处理主要有这样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种办法成本太大,前两种办法都涉及到一个问题,患者可能不相信医院和有关部门会公正处理,于是想通过闹的办法,迫使医疗部门让步。“医闹”就是一个得到患者信任的代言人。而医院为什么也采取闹的办法?他们也感到为自己伸张权利程序复杂,成本过大,于是只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了。
这就告诉我们,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必须有一个能代表患者、为患者所信任的“人”,但仅仅如此又是不够的,这个“人”同时必须得到医院一方的信任。“医闹”肯定不能得到医疗机构的信任。想要使医患双方都信任,这只能是具有独立身份的第三者。
在这方面,全国许多地方已经进行了探索。
第一,医患纠纷调处的身份必须是第三者。全国第一家山西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山西省科协主管下、省心理卫生协会领导下的社团组织,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人民调解群众性的特征。而且其经验就是“与卫生行政部门无隶属关系,从体制上保证了其公正性,增加了全社会对调解机构的信任度”。
第二,在经费的来源上保持第三者的身份。江苏无锡市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政府设立,为体现其公正性,其经费运作由医疗责任险费率保障和政府适当资助。
当这些处于第三方的调解机构通过实践,使医患双方都相信其公正性之后,它就能得到双方的信任,“医患互闹”的现象就会少下去。相反,那些由医院自己聘请有关部门建立的调解组织,其公正性显然受到患者的质疑,其可能发挥的作用自然有限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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